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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2016年8月18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以下简称《试点意见》)。  按照《试点意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入股,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在混合所有制企业规范开展员工持股工作,有利于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激发企业活力。但实行员工持股,涉及面比较宽,操作比较复杂,需进行试点探索。据悉,为稳妥推进试点工作,自2013年起,国务院国资委同有关部门,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部署,进行广泛深入调研、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研究制订了《试点意见》。

       一、什么样的企业能开展试点

      按照《试点意见》,开展试点企业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2)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  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4)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试点意见》明确,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二、企业员工如何入股

      《试点意见》规定,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缴纳;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需要遵循几个原则:(1)员工持股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2)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 (3)不少于36个月锁定期;(4)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34%。

       三、员工股权如何管理

       员工所持股权一般应通过持股人会议等形式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进行管理。该股权代表或机构应制定管理规则,代表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持股员工合法权益。公司各方股东应就员工股权的日常管理、动态调整和退出等问题协商一致,并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等予以明确。

       员工持股企业应处理好股东短期收益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率。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不得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益。

       据悉,国务院国资委和各省级国资委将按照试点企业条件,分别从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中选择少量企业开展试点。首批试点原则上在2016年内启动实施,成熟一户开展一户,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

资料来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资料链接:http://www.sasac.gov.cn/n85881/n85901/c2414491/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