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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16年7月13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8月13日起实施。截至2015年底,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共有808家,涉及股权激励计划达1110个,其中有229家公司推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激励计划,对科技型、创新型公司的推动明显。
  本次制定《办法》的总体原则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根据宽进严管的监管理念,放松管制、加强监管,逐步形成公司自主决定的、市场约束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对信息披露作专章规定,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二是完善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明确激励对象的范围。如明确独董、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明确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可成为激励对象。
  三是深化市场化改革,进一步赋予公司自治和灵活决策空间,放宽绩效考核指标、股票定价机制、预留权益比例、股权激励与其他重大事项的间隔期、终止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强制间隔期等方面要求。
  四是基于实践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相关规定。
  五是强化公司内部监督与市场约束,进一步完善股权激励决策程序、实施程序相关规定,对决策、授予、执行等各环节提出细化要求。
六是加强事后监管,增加公司内部问责机制安排,细化监督处罚的规定,为事后监管执法提供保障。
      考虑到《办法》出台后,市场需要一定的适应、缓冲期,《办法》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至3号以及2个监管问答同时废止。《办法》正式实施时,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或者新提出激励方案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资料链接: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607/t20160715_300789.htm